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工作,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为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特色园区。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创建主体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二、建设流程
(一)组织申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特色园区编制建设方案(见附件),经审核把关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
(二)论证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地方推荐的零碳园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产业基础、能碳管理可行性、碳减排潜力和零碳园区建设路径等因素,确定拟支持的名单。
(三)公布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后,按程序公布支持名单。
(四)评估验收
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省级零碳园区。
三、有关要求
各市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1个,请于11月7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一式3份、附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附件
安徽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大纲
一、建设基础
(一)园区概况
简述园区的区位条件、创建边界、建设主体、规划布局、发展定位等基本情况。
(二)低碳发展情况
简述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状况,新建园区简述规划引入产业和招商引资情况。简述园区在能源、交通物流、建筑、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情况,涉及数据计算的,应包含数据统计范围、数据来源及必要计算过程。
(三)能耗和碳排放情况
简述园区近三年分能源品种的能源供应与消费情况。能源供应部分应区分园区外购能源和自供能源,能源消费部分应区分用作燃料、用于能源加工转换及用作原料等用途。测算分析园区近三年碳排放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分年度碳排放量、单位能耗碳排放、碳排放结构等。核算方法参照国家<<通知>>中明确的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
(四)创建可行性
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分析园区未来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变化趋势,从能源供应、工业过程减排等方面说明零碳园区建设的有利条件和问题挑战,论证零碳园区建设的可行性。结合园区及周边能源资源禀赋,设计园区综合供能方案,并对供能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园区及企业需求、是否能够达到零碳园区标准进行论证。
二、创建目标
创建指标体系参照国家《通知》中明确的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执行,其中单位能耗碳排放目标要求可暂不考虑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2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限制条件。以2025年为基准年,确定零碳园区建设期,计算基准年度各项指标数值,说明数据统计范围、数据来源及必要计算过程,对基准数据及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明确零碳园区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以及不同阶段建设重点等。此外,园区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提出具有特色的创新指标.
三、重点任务
围绕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清洁能源供应体系构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园区全面绿色转型等任务,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实现建设目标的具体举措。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提出其他有利于零碳园区建设的重点任务。
四、重点项目
结合重点任务,提出能碳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绿色低碳产业、清洁能源供应、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攻关、绿色建筑、交通和生态等领域拟开展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实施计划、预期效果等,并说明项目对园区创建工作的支撑作用。重点项目情况以表格形式呈现。
五、保障措施
简述园区在组织保障、要素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能力建设、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