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4〕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北京国家建筑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1 总 则
1.0.1为贯彻国家“双碳”战略,服务建筑领域碳排放量化需求,规范建筑用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的确定,所提供的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适用于民用建筑项目的碳排放测算与核算。
1.0.3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的分类编码、因子研制、基础数据确定和数据管理与发布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s
表征单位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以二氧化碳当量(CO2e)表示。
2.0.2活动
activity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人类操作或过程。
2.0.3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2.0.4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CO2e)
比较某种温室气体与二氧化碳的辐射强迫的单位。
2.0.5全球变暖潜势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迫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2.0.6产品碳排放因子
product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数量或单位质量的建筑产品在原材料获取、生产制造阶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
2.0.7过程概算碳排放因子
process estimation factor
为简化碳排放测算,对典型工程活动所设定的单位工程量温室气体排放综合系数,简称过程概算因子。
2.0.8清除因子
removal factor
单位基准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净清除量。
2.0.9基础数据
basic data
本标准提供的、用于民用建筑碳排放量化的缺省碳排放因子取值,代表典型条件下的全国或地区平均水平。
2.0.10碳排放因子研制
development of
carbon emission factors
基于实测数据、统计资料或科学模型,通过技术分析、验证与标准化,确定碳排放因子数据的过程。
2.0.11碳排放测算
carbon emission estimation
基于设计文件、技术参数或标准假设,对建筑项目未来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的预测性计算。
2.0.12碳排放核算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基于实际活动数据(如能源消耗记录),对建筑项目已发生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的回溯性计算。
2.0.13碳排放量化
carbon emission quantification
对建筑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测算或核算的统称。
3 基本规定

4 碳排放因子分类




5 碳排放因子研制




6 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确定方法
6.0.1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的确定应遵循“多源融合、动态演进、科学采信”的原则,通过对多来源因子数据的集成处理,形成代表典型条件下全国平均水平或行业典型工艺特征的代表值。
6.0.2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的确定流程应包括数据检索与获取、溯源核查、采信评价、多源数据处理及代表值生成等环节。
6.0.3数据检索与获取环节中,碳排放因子的多源数据来源应包括:官方权威数据库,国家、行业等各类标准,行业协会研究数据,科研文献数据,企业或项目实测数据,生命周期基础数据库等。
6.0.4溯源核查环节中,每一个确定的碳排放因子应溯源至其原始发布文献或底层实测记录,并核查其计算方法、边界条件、地理代表性及时间有效性。
6.0.5采信评价环节中,应对所获取的多源因子数据开展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四个维度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采信建议。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范性:应核查是否提供明确来源、计算方法和系统边界说明;
2完整性:应核查是否包含年份、地域、工艺、不确定性说明等关键字段;
3准确性:应核查数据是否异常,是否与同类数据冲突,是否提供验证报告或实测依据;
4时效性:应核查数据年份是否能够反映当前主流技术水平。
6.0.6在多源数据处理及代表值生成环节,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已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权威数据库的条目,应直接采信其数值作为代表值;
2 对于无官方权威数据来源的条目,应基于采信后的多源数据,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代表值,权重系数应根据数据来源与采信评价结果综合确定。
6.0.7碳排放因子代表值应根据多源数据的更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当发生数据时效性降低或新增高权重来源数据,导致原代表值偏差超过设定阈值时,应重新进行因子数据处理与发布。
7 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管理与发布
7.0.1国家民用建筑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标准中的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建立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数据库,实现对数据的统一管理,并应对外公开发布。
7.0.2国家民用建筑主管部门应对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数据库中的下列数据内容定期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与验证:
1碳排放因子分类与编码;
2碳排放因子测算方法;
3碳排放因子数据质量。
7.0.3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数据库中的各类数据,应与《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等官方发布的数据保持一致性、协同性。
7.0.4应优先发布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活动水平数据占比较大和碳排放强度较高的碳排放因子。
7.0.5民用建筑碳排放因子数据库应按照年度进行更新发布。
7.0.6宜设置数据共建模块,接受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企业上传的实测参数,经审核后作为数据库更新参考。
7.0.7应结合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更新发布相关碳排放因子。
7.0.8应逐步完善民用建筑领域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因子数据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