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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发布

分类:行业动态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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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碳普惠机制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碳普惠相关主体”)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普惠机制的设计、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碳普惠相关主体实施的减碳行为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及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本市碳普惠机制遵循“目标引领、广泛参与、精简便捷、惠民利企”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碳普惠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包括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行为场景管理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等,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碳普惠实施。区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本辖区内碳普惠相关工作。

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碳普惠的具体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其中,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减排量管理、电子政务服务对接等工作;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组织开展碳积分商城建设和规范运行、减排量交易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碳普惠相关主体积极参与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行为场景的开发和建设,推动碳积分商城可持续运行,丰富减排量闭环消纳渠道,拓展碳普惠信用评估体系应用。


第七条 (电子政务服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管理运营平台”),为碳普惠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行为场景、减排量以及碳积分转化的管理提供数智技术支撑,管理运营平台应当实现与“一网通办”“随申办”等电子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相关应用平台的对接。


第八条 (碳普惠方法学体系)


碳普惠方法学体系包括减排项目方法学和减排场景方法学,基于科学性、可靠性、普惠性等原则将方法学划分为Ⅰ类和Ⅱ类,不同类别的方法学确认的减排量分类实施闭环消纳。

鼓励碳普惠相关主体选取区域代表性强、减排效益好、数据可靠性高的项目和场景开发方法学。经评估论证通过后的方法学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方法学文本。根据碳普惠运行情况,可适时修订方法学文本。


第九条 (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开发)


碳普惠相关主体应当依照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的有关信息。鼓励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为减排场景的运营提供可信数据,并与管理运营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条 (避免重复申报)


碳普惠相关主体应当承诺同一项目在碳普惠计入期内,不重复参与其他相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第十一条 (减排量管理)


碳普惠相关主体应当依据发布的方法学实施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减排项目实施主体报送的碳普惠减排量数据组织开展评估论证,确认减排量并通过管理运营平台予以记录,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进行量化。减排场景应当与管理运营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相应场景的减排量可在管理运营平台中直接确认和记录。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减排场景数据质量比对,并对存疑数据予以矫正。


第十二条 (减排量消纳方式)


依据Ⅰ类和Ⅱ类方法学确认的减排量可用于生态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大型活动碳中和、自愿碳抵销、碳积分兑换等。依据Ⅰ类方法学确认的减排量还可用于上海碳市场配额履约清缴,有关清缴规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生态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的案件,鼓励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使用碳普惠减排量开展生态损害替代性修复。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碳中和)


鼓励大型演出、赛事、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通过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自愿抵销相关碳排放量,推动实现碳中和。


第十五条 (自愿碳抵销)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使用碳普惠减排量用于抵销日常运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积极践行低碳责任。


第十六条 (碳积分兑换)


个人参与碳普惠减排项目、减排场景产生的减排量,可按照碳积分管理相关规则进行积分转换,用于兑换相关商品或服务。为碳积分提供商品或服务兑换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作为碳普惠权益方,将个人兑换权益后汇集的碳积分转换成减排量,并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消纳。


第十七条 (减排量交易)


符合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的有关交易主体可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参与减排量交易。减排量交易应当按照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减排量注销)


碳普惠相关主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消纳碳普惠减排量的,应当在管理运营平台中注销相应减排量。


第十九条 (行为场景管理)


行为场景是指在“衣食住行用”等生活领域实施的一系列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和参与度的减碳行为,通过一定赋值规则确认相关行为产生的减碳效益,旨在引导和激励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鼓励碳普惠相关主体参与建设碳普惠行为场景,对社会认可度较高、具有广泛参与度的减排行为提出赋值规则,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论证通过后纳入碳普惠机制,有关管理要求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数据质量管理和权益保护)


碳普惠相关主体应当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确保数据可追溯。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减排量确认、划转、转换和注销以及减排量交易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碳普惠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相关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支撑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碳普惠方法学开发与申报、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与申请、碳积分管理、行为场景管理等实施细则,并组建碳普惠专家库,为技术评估论证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减排量交易相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 (激励措施)


加强市区联动、行业协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企业等结合自身特色,进一步丰富碳普惠应用场景,提供多元化的消纳渠道,推动各类减排行为纳入碳普惠机制。创新碳普惠激励措施,基于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和行为场景等形成的碳普惠相关数据,推动建立碳普惠用户成长体系,提升社会参与度。探索构建企业和个人碳普惠信用评估体系,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授信额度、利率及增值服务等方面为碳普惠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支持。探索碳普惠相关金融产品的开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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