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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

分类:行业动态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0-25    浏览量:0

近日,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和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的通知》(苏事管〔2022〕91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公共机构建筑屋顶、立面、车棚顶面等适宜场地空间,有力推进各级、各地区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建设,为全社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谋划,分步推进。全面梳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公共机构可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场地资源,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方案。采取以大带小、优势互补的方式集中统一组织,成熟一批开发一批,分步有序实施。

(二)因地制宜,宜建尽建。充分考虑光伏发电与周边环境景观相融合,客观评估可行性、经济性,因地制宜开展项目建设。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应本着宜建尽建的原则布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和充分竞争的原则,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协同配合,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符合法律法规基础上,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

(四)规范建设,确保安全。严格执行《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指南》,认真落实项目开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设计、施工、并网和运维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有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有效提升。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力争实现光伏覆盖率达到50%,既有建筑宜建尽建。2023年底前,全省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地区,党政机关可建面积的建设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等其他类型公共机构可建面积的建设比例不低于40%。

四、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本地区党政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开展项目建设。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各自系统内公共机构开展项目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审批流程,鼓励对公共机构集中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助力分布式光伏发展。各地区电力公司负责优化接网服务,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配电网络接入准备,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各级公共机构要研究分析本单位建设条件,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各级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和已完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建筑,由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其他建筑由产权方或管委会主任委员单位,组织使用单位合法合规确定实施主体,在各方认可前提下亦可由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系统公共机构,如无法自行开展项目建设,可由本地区系统主管部门明确实施主体或集中统一组织项目建设。商务租赁形式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不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全面落实和组织前期准备、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做好工作统筹,发挥整体规模效应。

(二)统筹制定推进计划。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系统主管部门完成对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建筑空置的屋顶、立面、车棚顶面等适宜场地空间的普查统计,切实摸清所辖公共机构建筑已建光伏面积(装机容量)、可建光伏面积等情况底数,夯实工作基础,统筹制定推进计划,填写有关调研统计表(见附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鼓励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相关调研工作。

(三)择优选择开发企业。各设区市、系统主管部门按计划指导相关实施主体,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结合实际,通过合作、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实力雄厚、可持续开发能力强的投资企业,有序开展项目建设。坚决制止开发权转让等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

(四)注重使用运营安全。项目实施运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建设、运维主体的资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选用安全可靠技术,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确保电气安全、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以及施工运营安全。

(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设区市、系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在全社会的示范引领地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推进氛围,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六)定期梳理推进情况。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系统主管部门,定期梳理、盘点本地区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省级公共机构推进情况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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